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3-28
                
                
              
	
		债务人为灵活融资、发展企业而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是从直接所有转变为间接持有财产,且债务人可以通过子公司的经营所得中获利,使资产得以增加,该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够通过行使抵押权、质押权实现债权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
						
							1、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点注意事项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4、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能否撤销?
						
							……详情见下文
					
				
			
		
	
	
	
	
		
			2014年7月16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由A银行向B公司提供2.2亿元授信额度,期间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总评估价为16051.39万元,另有评估价7248.27万元的地热收费权质押。后A银行陆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截止至2016年6月6日,B公司尚有2.169亿元本金及自2016年3月2日开始就未归还利息。
		
			2016年6月,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是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4月5日,B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质押给D银行。
		
			2016年12月,A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B公司向C公司无偿转让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A银行造成损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第一,C公司是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是其为了灵活融资、发展企业的自主行使经营权行为,其本质是由对四个探矿权直接持有转化为股权形式间接持有,应认定为对C公司的增资行为,非无偿转让行为,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A银行与B公司的金融借款,有《最高额抵押合同》评估价达16051.39万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及评估价7248.27万元的地暖供热经营收费权质押,A银行根据双方所签《授信协议》陆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由此可见,B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A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批条件。
		
			此外,法院在执行(2016)川33执17号A银行与B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中,A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B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和地暖供热经营收费权质押暂不予强制执行,在对抵押的不动产和质押的经营收费权没有强制执行,即债权人A银行没有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前提下,A银行实现债权应当有保障。
		
			综上分析,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对债权人A银行造成损害。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要债难已经成为债权人普遍的难题。很多债权人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很难执行到钱,因为很多债权人在收到法院传票乃至借钱之后就已经开始转移财产,逃避承担日后将要清偿的债务。为此,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行为的权利,也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也属于前述情形。其中,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是指低于市场价格的70%。
		
			第二、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之后导致其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
		
			第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分为一年短期间和五年长期间两种期间。一年短期间的起算点是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长期间的起算点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期间须依据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按顺序适用,当事人不得自行选择适用。我们此前发布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未超过一年,法院为何认定撤销权已经消灭》(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债务人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与普通的投资关系有着显著差异。母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唯一的股东,两者是绝对的利益共同体,子公司的盈利或亏损都终将体现为母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从这个角度来看,子公司所有的资产也可以视为由母公司间接持有。
		
			本案中虽然B公司向C公司无偿转让了四处探矿权,但由于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导致B公司并未实质丧失对四处探矿权的权利,而是从直接所有变为了间接持有。C公司通过取得四处探矿权而产生的利润收益,也终将被B公司所获得,实际上B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不仅不会损害B公司的资产能力,反而可以增加B公司的资产。
		
			另外,虽然B公司欠付巨额债务未清偿,但A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和质押权。如A银行想实现债权,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来实现,其债权并未因B公司无偿转让探矿权而收到损害。因此,法院认定A银行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后,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起诉。债权人向债务人口头提出异议、发律师函的方式都不能起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其次,撤销权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债权人起诉可以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让与人为第三人。起诉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诉讼请求的确定。除了要求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之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符合前述几个条件,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一个例外情形: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交易相对方真实情况,且已占有动产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如果债务人实施行为的相对方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合法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研61】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