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同事一盆“花”被辞退 员工不服提起诉讼索赔 法院: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08
公司员工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办公室的花,公司认为其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予以辞退。该员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情回放】
上班族经常会在办公室养些花草,某日,上班时发现自己办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到处寻找不得后孙某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取孙某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前日下午,孙某同事杨某孤身进入办公室拿走了这盆花。孙某将此事上报公司,公司管理层决定以杨某盗窃为由将其辞退,后公司工会讨论并复函同意上述决定。
因为一盆“花”被公司扫地出门的杨某气愤难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杨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称其曾和孙某私下提过“想要一盆花”,那日,杨某经过孙某办公室,见开着门便想进去和孙某打个招呼,但孙某不在,联想之前提过要花的事情,便自行先把那盆花拿走,准备见到孙某时再当面告知他。没过多久,自己便接到孙某的电话问花的事,自己马上就承认拿了花并道歉,之后将花归还孙某。杨某认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只能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而不是由公司管理层擅自决定,故公司对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9万元。
公司方面则认为,通过警察调取监控录像的影像资料显示,杨某未经孙某允许,私自从孙某个人办公室将花拿走的事实十分清晰,虽然因其盗取的财务未构成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设定的数额标准而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杨某的行为恶劣,无疑属于盗窃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故公司将其辞退以警示公司全体员工严禁窃取财物并无不当。
该案关键证人的孙某称,杨某从未向其提过要花,且杨某在接到电话的第一时间否认其拿花的事实,当孙某称警察调取监控录像并发现杨某拿花后,杨某才不得不承认其私下拿了花。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条例》,应属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该条例第35条第4项(6)的规定,“……(6)盗窃财物,经查证属实者,视情节予以免职或辞退……”,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杨某确实存在未经他人同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司辞退杨某亦经过了工会的同意,说明公司此举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故对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